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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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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是学院实践教学重要基地,是强化实践训练,保障教学质量,突出职教特色的重要条件。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实训室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与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训室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对外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实训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整体规划、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实训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完善实训指导书、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和实训材料,安排实践指导人员指导实训,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训室要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训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七条 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 制
第八条 全院实训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全院实践教学与实训室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实训中心具体分管;各系部实践教学与实训室工作由教学主任主管,实训室主任分管。
第九条 实训中心是学院为实践教学设置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院实训室的统筹管理和教学仪器设备的调配,负责组织实施实训室建设规划,实施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训教学经费,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购置、供应,以及仪器设备的建帐,督促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统计上报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数据报表;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实践教学人员定编、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 实训室主任由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兼任,负责本系部实训室具体工作。实训室主任制定每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好本实训室人员的工作任务, 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正常开展,并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协助系部教学主任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开展教改活动,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实训室的科学管理, 严格督促、检查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注意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重视实训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训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经费安排、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审议。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训室设置,由学院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训室建设要从适应我院各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出发,实现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按照学科门类布局、配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室应进行归类,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
第十三条 实训室的设置,应遵循的基本条件是: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或社会服务任务;有符合实践教学工作要求的房屋建筑、设施及环境;有科学的工作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训室的建立由相关系部和实训中心共同提出申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立项申请、调研论证、方案实施、综合验收、效果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实训室连续两年教学任务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室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合并或撤消。实训室的设置、改造、合并、恢复、撤销等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要采取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建设和改善实训室条件。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并要求教师参加实训室的建设工作,与实训室管理人员共同开展实践课程建设、进行实践教学方法、手段的改进,积极进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工作。实训室应努力为教师参加实训室建设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训室工作的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践教学工作的各种规程和规定,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训室管理要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管理制度》、《实训室安全制度》、《实训室卫生制度》等有关规则制度执行。学院每年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实训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训室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教学资料、文挡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做好实践教学工作的各种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制度。遵照学院对专项经费使用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经费使用审批、审查手续;实践教学经费要专款专用,要例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要定期总结交流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队伍的建设是实训室建设的根本。学院和实训室要配合学院对实践教学人员知识、年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配置,在学历结构和技术水平上做到与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协调发展。学院要采取措施对实践教学人员的业务知识、实践技能等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参照实训学生数、实践教学任务、维修保养工作量及实训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确定实训室各类工作人员编制,及时配足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队伍包括: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实训室专职管理人员、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